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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iPhone手机的被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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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对其养老金账户超出标准部分依法强制执行

使用iPhone手机,有医保、养老金账户,还有留学回国都在银行工作的成年儿子、儿媳……这样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在因欠债不还一个获刑一个成为被执行人后,妻子周某又以“自己已经一无所有,不能冻结养老金账户”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执行异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定:为便于执行,解除对周某名下账户的冻结,同时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每月为其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目前苏州为每月875元),超出该标准的收入部分依法强制执行。

“每月800多元我要如何生活?!”在法院向周某送达裁定书时,她领取后却不肯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承办法官对她表示:法院已按照法律规定给其保留了必要生活费用,很多没有欠债、善良本分的低收入人群仅凭微薄收入能够生活,其也能够生活,何况其有留学回国在银行工作的成年儿子可以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如果儿子拒绝赡养父母,其可以依法进行起诉。对此,周某回绝称:不会起诉儿子,让儿子还债的。当法官询问她打算如何归还欠款,她的答案是:“以后等有了钱再慢慢还吧”。

针对如此被执行人,法院最终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完成了送达。申请人也有望尽早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周某有医保、退休金和成年子女,若其生活困难可请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和扶助的法律义务。其个人和家庭的境遇不能成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理由。

非法集资,丈夫获刑妻子成被执行人

事情要追溯到四年前的一起刑事案件。因非法吸收包括刘某等人在内的公众存款,2014年7月,两被告人王某华、王某明分别获刑。其中,王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上缴国库;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按其参与的犯罪退赔各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所得款,分别发还各相关被害人。

这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王某明,就是周某的丈夫。2017年10月,一直拿不到退赔款的受害者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归还欠款,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于今年1月达成协议。根据这份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周某确认结欠原告刘某借款本息合计130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后因周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某于2018年4月申请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后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不过,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了周某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截至2018年4月24日,据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其名下无车辆、公司信息,其名下账户余额多为0元至51.16元不等,仅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一账户有余额6000元,法院依法冻结了该账户。

经查,该账户系周某领取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目前其每月的养老金数额为2892.60元。周某在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时,称当前无任何财产。

“这个账户是我唯一的养老金账户,我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现在一无所有,婆婆患有直肠癌,我患有腰椎间盘突出没钱开刀,每月租房需1500元……”被执行人周某以“生活极其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

在谈话中,周某还向法官表示,儿子和儿媳都是从澳大利亚留学回来的,二人目前都在银行上班,可是儿子平时也不给父母钱;其有医保,其婆婆也有医保;其婆婆还有一个女儿,但是也不给其婆婆钱;其手上持有的苹果牌手机是儿子给的。

法院又查明,周某已与王某明协议离婚。王某明之母朱某有医疗保险、退休金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目前朱某的退休金为3394.40元/月。

法院:养老金属于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对于周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刘某辩称,周某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只是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的借口。周某才五十多岁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还债。据她了解,周某在出事后与王某明离婚。周某前婆婆有退休工资、有医保,有女儿、儿子照顾,此前就未与周某和王某明一起生活,何况现在。周某前夫王某明在庭审中讲,借受害人的钱为儿子留学用,其儿子、儿媳现在银行工作,既然这样,儿子有义务为父母还债,更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且,“我被骗后无钱买房,现住在妹妹家。周某与王某明向我借款逾百万,只付了三个月利息即卷款潜逃,网通后自首。借款时及刚出事前后,他们有房产多处及轿车多辆,几个月的时间,原来的资产都没有了。”

“于情于理,周某都应该依法还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封账户,请求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直接划拨,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作为被执行人,其所陈述的目前境遇虽令人同情,但是其目前境遇系其与王某明、王某华的个人行为所导致,不仅给其生活带来困难,也因其无力清偿债务给数位出借人造成损失,周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诚实守信地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尽全力偿还借款以减少或消除其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损失。

本案中,周某作为退休人员,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法院可以要求其退休金发放单位协助扣划其退休金,用以偿还周某的债务。但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参照同期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若此后年度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为周某保留的必要生活费用对应调整,遂综合考虑作出以上裁决。

法官连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本案中,周某作为退休人员,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法院可以要求其退休金发放单位协助扣划其退休金,用以偿还债务。但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另外,朱某与周某均有医保、退休金和成年子女,若其生活困难可请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和扶助的法律义务。其个人和家庭的境遇不能成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理由。

(赵延丽艾家静)

责编:BKM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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