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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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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此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据记者了解,《实施方案》将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冰川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实施方案》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均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同时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针对赔偿义务人,《实施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针对赔偿权利人则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地州市以及在全国和自治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安监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指定的部门均有权提起诉讼,被指定的部门应以指定其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名义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记者 潘从武)

责编:BKM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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